近日,有市民咨詢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后相關待遇申領問題。記者從12月16日衡水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屬可按規定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據了解,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繼承人,可依法申領喪葬補助金與撫恤金。其中,喪葬補助金按參保人員死亡時全省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發放。撫恤金發放分兩類情形執行:在職參保人員的撫恤金,以死亡時全省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實際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退休人員的撫恤金,同樣以死亡時全省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本人在職期間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撫恤金發放月數相應扣減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這些政策,既能減輕參保人員家屬的喪葬開支負擔,又保障了遺屬基本生活,幫助其維持短期內的基本生活,延伸了社會保險的兜底作用,充分彰顯社會保險政策的民生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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