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平法院執行局成功執結了一起關于探望權的案件。執行過程中,辦案人員堅持情與法相統一的執行理念,通過不懈努力,申請人謝某終于見到了日思夜想的女兒,并對辦案法官的溫情調解、柔性執法給予了高度贊揚。
據了解,該案的申請人謝某與被執行人馬某琦于2019年10月份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女馬某燭由其父馬某琦撫養,謝某每半月可探望并接走馬某燭。因馬某琦多次阻撓,謝某將其訴至法院。經安平法院審理,判令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八點到被告馬某琦處接走婚生女孩馬某燭,于次日下午五點前將馬某燭送回被告馬某琦處;被告馬某琦應協助原告謝某行使該探望權。但馬某琦一直拒絕履行義務,百般阻撓,無奈之下,謝某向安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鑒于該案件的特殊性,且婚生女馬某燭只有7歲,年紀尚幼,執行法官決定以案件調解為主,柔性執行化解糾紛。執行過程中,辦案法官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溝通,但被執行人一直以謝某生活工作不穩定,且不會照顧孩子為由拒絕執行。為了彌合分歧,執行法官將二人及其女兒馬某燭共同約到法院。開始被執行人態度強硬,執行法官耐心給其做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闡述了父母之間的矛盾不僅會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影響孩子三觀的樹立,且拒絕履行將會面臨司法拘留的嚴重后果。而拘留必將對孩子的心靈和以后的生活產生更嚴重的危害,希望其能慎重考慮。經過幾次三番的開導工作,被執行人感受到執行法官的良苦用心,同意配合法院工作,協助謝某探望。原以為案件可以到此結束,但其女兒因面臨父母多次激烈的爭吵,且長時間與母親分開,并不愿隨母親單獨離開。為了解開孩子的心結,增進母女之間的感情,執行法官提議可以三人共同相處一天,下次探望時再由其母親單獨接走馬某燭,最終三人協商決定一起去馬某琦姑姑家相處一天。矛盾順利解決,執行法官再次重申了父母關系對孩子成長的重要性,強調了法律權威的不可挑戰性。馬某琦意識到錯誤,承諾日后一定協助謝某行使探望權,努力給孩子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并與申請人簽訂和解協議,案件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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