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生活與工作中,安全是每個人最樸素的期盼,也是家庭幸福、社會和諧的基石。然而,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如同隱形的“殺手”,時刻威脅著勞動者的生命健康,也給無數家庭帶來沉重打擊。
為提升全民工傷預防意識,普及安全常識,衡水日報社聯合衡水市人社局特別推出“工傷預防小課堂”,通過系列文章,為您送上實用的安全指南,助力每一位勞動者平安前行。
張某是某餐飲公司員工,主要負責面食制作工作。2023年12月13日17時許,張某在和面時突然感到腰腿疼痛。次日,張某前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醫療機構診斷為腰痛、腰椎管狹窄癥。
張某認為,自2009年入職,某餐飲公司只安排自己一人從事面點崗位工作,而且不配備和面機,由自己一人手工和面并制作水餃、饅頭等,每次和面有七八十斤甚至上百斤,備貨為3天以上的保障量,因此經年累月和長期勞累導致自己患有腰痛和腰椎管狹窄癥(L4/5、L5/S1)的病癥。且本次腰腿痛也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從事面點工作突發,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為此,張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張某腰腿痛不屬于工傷。張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復議機關及人民法院均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解析
根據上述規定,認定工傷有兩類:一是因事故或意外導致傷害;二是罹患職業病。
本案中,張某雖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內出現腰腿疼痛,但并非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意外傷害造成的,因此不構成事故或意外傷害類工傷的條件。
而認定職業病,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疾患是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產生的;二是疾患是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三是屬于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本案中,張某在工作中突發腰痛、腰椎管狹窄癥,即使如其本人所陳述因手工和面勞累過度所致,也不屬于《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職業病。故張某出現腰腿疼痛的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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