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網絡虛假信息治理若干規定


(2025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絡虛假信息治理,規范網絡傳播秩序,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網絡虛假信息治理活動,適用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虛假信息,是指以網絡為載體,通過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形式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的,與基本事實不符,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經濟和社會等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用戶提供網絡信息發布和應用平臺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搜索引擎、即時通訊、交互式信息服務、網絡直播、應用軟件下載等網絡服務的主體。


  第三條 網絡虛假信息治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多方協同、綜合施策、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網絡虛假信息治理,組織、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工作。


  網信部門負責網絡虛假信息治理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等。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電信網絡詐騙以及編造、惡意傳播違法有害虛假信息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網絡文化產品、網絡表演等涉及本部門職責的網絡虛假信息治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網絡廣告等涉及本部門職責的網絡虛假信息治理。


  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網絡出版物等涉及本部門職責的網絡虛假信息治理。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網絡視聽節目等涉及本部門職責的網絡虛假信息治理。


  電信主管部門負責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備案主體真實身份信息、通信網絡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等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虛假信息治理相關工作。


  網絡虛假信息治理職責清單由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信主管等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取證調證、線索移送、案件督辦、處置處理、監管互認、執法聯動等跨部門監督管理和執法協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虛假信息治理。


  公安機關對于網信等部門移送的網絡虛假信息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偵查、調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在網絡虛假信息治理領域的研發和推廣應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宣傳教育,建立完善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網絡素養教育體系,引導網絡用戶遵守互聯網秩序,依法上網、文明上網,理性表達、有序參與,增強辨別是非、抵御網絡虛假信息的能力。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有針對性地開展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宣傳,對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引導全社會參與網絡虛假信息治理。


  學校應當將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有針對性地開展網絡文明教育,提升學生辨別、防范網絡虛假信息的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教育引導村民、居民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序良俗,將不制作、不復制、不發布、不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等納入村規民約、市民公約或者自治章程。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達的網絡行為。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虛假信息,應當防范和抵制網絡虛假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社會熱點事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虛假信息,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牟取利益等;不得通過批量注冊或者操縱用戶賬號等形式組織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虛假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明知他人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情況下,不得為其提供數據、技術、流量、資金等支持和協助。


  第十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在用戶協議中明確網絡用戶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責任,健全用戶實名注冊、賬號管理、信息審核、信息巡查、網絡虛假信息分級分類處置等制度,探索建立網絡虛假信息自動識別、快速發現機制。


  第十一條 網絡用戶注冊和使用賬號,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用戶協議約定,在網絡信息內容生產或者使用中履行相應義務,維護網絡秩序。


  第十二條 鼓勵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按照自愿原則接入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用以支持用戶使用網號、網證登記、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依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和核驗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義務。


  鼓勵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證件的自然人按照自愿原則,向國家統一建設的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平臺申領網號、網證。


  第十三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本平臺存在網絡虛假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對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網絡用戶,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并保存有關記錄。


  對利用社會熱點事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網絡虛假信息,實施營銷炒作行為的,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清理訂閱關注賬號、暫停營利權限等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深度合成服務時,對使用其服務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應當采取技術措施添加不影響用戶使用的標識;對顯著改變信息內容功能,可能導致公眾混淆或者誤認的,應當在生成或者編輯的信息內容的合理位置、區域進行顯著標識。


  第十五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在服務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網絡虛假信息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及時受理、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優先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網絡虛假信息的投訴、舉報。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網絡相關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單位建立健全服務規范,依法提供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對重大政策、突發事件等進行針對性、科學性、權威性的解讀和發布;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經濟和社會等秩序的虛假信息,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網絡虛假信息投訴舉報工作機制,向社會公布受理方式,接受社會各界對網絡虛假信息的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網絡虛假信息,應當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停止傳輸,依法依約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與司法機關應當建立網絡虛假信息治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第二十一條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未履行網絡用戶身份管理、網絡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虛假信息處置、網絡虛假信息投訴舉報等主體責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網絡虛假信息治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編輯:賈揚陽

來源:網信河北微信公眾號
原標題:河北省網絡虛假信息治理若干規定